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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上許多大地震所造成的災情均顯示,火災所造成的災害遠比震動更為嚴重。例如1906(明治39、光緒32)年4月18日格林威治時間13時12分美國舊金山大地震,其規模為8.3,強度雖大,但由震動所導致的人員死亡大約僅390人,而財物損失估計約4億美元(當時之幣值)。此種財物之損失係由震動開始時大火所致。由於水管被震裂,水壓不足,以致無法救火。如此,經過3天的燃燒才將火勢控制,致使全市大部分地區被焚毀。1995(民國84)年1月17日上午在日本關西所發生的阪神(神戶)大地震,也是因為引起大火而造成嚴重災情。